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:海峽兩岸中小企業聯合促進會(以下簡稱「本會」)。
[英文譯名:]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Cross-Strait Exchange of Small and Medium-sized Enterprises
[英文縮寫:] APCSESME
第二條 本會是由深圳市新輝大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呂雙輝、中國臺灣中華領袖菁英交流協會等機構統籌策劃,聯合海峽兩岸中小企業和相關的非政府機構共同發起,在中國香港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。
第二章 業務範圍
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:
(一)為海峽兩岸中小企業提供企業高峰論壇、文化交流、政府高層公關等服務,以多種方式促進兩岸經貿、文化交流合作,建立實體經濟,參與市場建設;
(二)為大陸去臺灣投資的企業提供,與當地的警署、檢察院、法院、海關、工商、稅務、行業主管部門等政府及行政機構,溝通、協調、諮詢等服務;
(三)為臺灣在大陸投資的企業提供,與當地的公安、檢察院、法院、海關、工商、稅務、行業主管部門等政府及行政機構,溝通、協調、諮詢等服務;
第三章 會 員
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[單位會員、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] 組成。
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本會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會的意願;
(三)在本會業務[行業、學科]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;
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經理事會討論通過;
(三)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。
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本會的活動;
(三)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入會自願、退會自由。
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執行本會的決議;
(二)宣傳本會工作,維護本會合法權益;
(三)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(四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並交回會員證,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以下嚴重違規行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,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的職責是: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須有2/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每屆三年(最長不超過5年)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的執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負責本會日常工作,對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負責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行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長[會長]、常務副理事長[常務副會長] 、執行理事長[執行會長]、副理事長[副會長]、秘書長;
(三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;
(四)向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等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(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/3)。
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;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[會長]、常務副理事長[常務副會長] 、執行理事長[執行會長]、副理事長[副會長]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本會的章程,個人品行素質好;
(二)組織協調能力強,在業界有較大影響,德高望重者;
(三)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8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(四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過刑事處罰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[會長]、常務副理事長[常務副會長] 、執行理事長[執行會長]、副理事長[副會長]、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。其中:常務副理事長[常務副會長]設兩位,海峽兩岸各設一位元,分別由發起單位各自提出人選名單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[會長/主席]、常務副理事長[常務副會長] 、執行理事長[執行會長]、副理事長[副會長]、秘書長任期
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[或会员代表大会]2/3以上会员[或会员代表]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执行理事长[执行会长]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行理事长[执行会长]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[或会员代表大会]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,参与有关重要活动;
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搆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五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搆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条 为加强內部监督机制,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由三人组成。监事会设正主任1名、副主任2 名,监事会的正、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、秘书长相同。
本会理事、秘书长、財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。
第五章 资產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
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財產处理
第八章 附 则
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解释。
本章程系本会筹备组討论起草,须通报代表海峡两岸发起机构的各相关单位討论通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