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促会简介

由深圳市新辉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吕双辉为主要创会发起人,並联合大陆和臺湾各30家有影响的中小企业共同发起並作为首批会员单位,在香港註册成立 「海峡两岸中小企业联合促进会」现已正式批復(以下简称海促会),旨在吸引海峡两岸从事农副產品与相关產业的企业加入,参与投资或纯经营「福建省海峡两岸农副產品交易市场」,该名称已经工商局核准註册。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:海峡两岸中小企业联合促进会(以下简称「本会」)。

[英文译名:]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Cross-Strait Exchange of Small and Medium-sized Enterprises

[英文缩写:] APCSESME

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市新辉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吕双辉、中国臺湾中华领袖菁英交流协会等机构统筹策划,联合海峡两岸中小企业和相关的非政府机构共同发起,在中国香港登记註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本会遵守海峡两岸的法律法规,广泛联繫海峡两岸企业和各界人士,发展两岸经贸关係,加强两岸文化交流,促进两岸企业交往,维护两岸企业正当权益,共谋两岸同胞福祉,推动海峡两岸经济共同繁荣,让两岸人民共同富裕。

第四条 本会註册会址在香港。

第五条 本会根据业务拓展需求,擬在两岸三地(大陆、臺湾、香港)和全球各地区,经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,分別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搆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运营机构。

第二章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为海峡两岸中小企业提供企业高峰论坛、文化交流、政府高层公关等服务,以多种方式促进两岸经贸、文化交流合作,建立实体经济,参与市场建设;

(二)为大陆去臺湾投资的企业提供,与当地的警署、检察院、法院、海关、工商、税务、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及行政机构,沟通、协调、諮询等服务;

(三)为臺湾在大陆投资的企业提供,与当地的公安、检察院、法院、海关、工商、税务、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及行政机构,沟通、协调、諮询等服务;

(四)为两岸企业组织在大陆和臺湾两岸双向的经贸考察、参会、参展等活动;研究两岸直接通商中存在的各种技术问题,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;

(五)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提供委託个案服务;

(六)研究涉及海峡两岸经贸、文化、金融、企业交流过程中相关的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,协助两岸企业处理经贸、投资和劳务合同等方面的纠纷,维护两岸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组织两岸企业开展大型会展、招商引资、技术合作、提供投资諮询等有偿服务。

第三章 会 员

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[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] 组成。

第八条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会业务[行业、学科]领域內具有一定影响的;

第九条 会员入会的程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討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宣传本会工作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並交回会员证,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以下严重违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(一)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;

(二)触犯相关法律,受刑事处罚的;

(三)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產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[或会员代表大会],会员大会[或会员代表大会]的职责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財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標准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[或会员代表大会]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[或会员代表大会]每届三年(最长不超过5年)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[或会员代表大会]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[或会员代表大会]负责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[或会员代表大会]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[会长]、常务副理事长[常务副会长] 、执行理事长[执行会长]、副理事长[副会长]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[或会员代表大会];

(四)向会员大会[或会员代表大会]报告工作和財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搆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產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[会长]、常务副理事长[常务副会长] 、执行理事长[执行会长]、副理事长[副会长]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本会的章程,个人品行素质好;

(二)组织协调能力强,在业界有较大影响,德高望重者;
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 

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[会长]、常务副理事长[常务副会长] 、执行理事长[执行会长]、副理事长[副会长]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其中:常务副理事长[常务副会长]设两位,海峡两岸各设一位元,分別由发起单位各自提出人选名单。

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[会长/主席]、常务副理事长[常务副会长] 、执行理事长[执行会长]、副理事长[副会长]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[或会员代表大会]2/3以上会员[或会员代表]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执行理事长[执行会长]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行理事长[执行会长]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[或会员代表大会]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,参与有关重要活动;

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搆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五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
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搆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条 为加强內部监督机制,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由三人组成。监事会设正主任1名、副主任2 名,监事会的正、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、秘书长相同。

本会理事、秘书长、財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。

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;

(二)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,並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;

(三)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,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,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;

(四)监督本会的財务管理。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;

第五章 资產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:会员会费,民间赞助和捐赠;諮询服务等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《章程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会费標准的制订或修改,由理事会[或常务理事会]提出,经会员大会[或会员代表大会]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,方可生效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於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財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確、完整。

第三十五条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產管理必须执行財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[或会员代表大会]和相关部门的监督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財务审计,並向会员大会[或会员代表大会]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仲介机构出具的財务审计报告。

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產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佔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和福利待遇,参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 章程的修改程式

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[或会员代表大会]审议。

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,须在会员大会[或会员代表大会]通过后生效。

第七章 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財產处理

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、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。
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[或会员代表大会]表决通过,並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出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规定,用於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解散,应依法办理手续。

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自理事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由理事会修改。理事会全体会议修改章程,须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,並须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。

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解释。

本章程系本会筹备组討论起草,须通报代表海峡两岸发起机构的各相关单位討论通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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