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:海峽兩岸中小企業聯合促進會(以下簡稱「本會」)。
[英文譯名:]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Cross-Strait Exchange of Small and Medium-sized Enterprises
[英文縮寫:] APCSESME
第二條 本會是由深圳市新輝大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呂雙輝、中國臺灣中華領袖菁英交流協會等機構統籌策劃,聯合海峽兩岸中小企業和相關的非政府機構共同發起,在中國香港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。
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:本會遵守海峽兩岸的法律法規,廣泛聯繫海峽兩岸企業和各界人士,發展兩岸經貿關係,加強兩岸文化交流,促進兩岸企業交往,維護兩岸企業正當權益,共謀兩岸同胞福祉,推動海峽兩岸經濟共同繁榮,讓兩岸人民共同富裕。
第四條 本會註冊會址在香港。
第五條 本會根據業務拓展需求,擬在兩岸三地(大陸、臺灣、香港)和全球各地區,經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批准,分別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搆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運營機構。
第二章 業務範圍
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:
(一)為海峽兩岸中小企業提供企業高峰論壇、文化交流、政府高層公關等服務,以多種方式促進兩岸經貿、文化交流合作,建立實體經濟,參與市場建設;
(二)為大陸去臺灣投資的企業提供,與當地的警署、檢察院、法院、海關、工商、稅務、行業主管部門等政府及行政機構,溝通、協調、諮詢等服務;
(三)為臺灣在大陸投資的企業提供,與當地的公安、檢察院、法院、海關、工商、稅務、行業主管部門等政府及行政機構,溝通、協調、諮詢等服務;
(四)為兩岸企業組織在大陸和臺灣兩岸雙向的經貿考察、參會、參展等活動;研究兩岸直接通商中存在的各種技術問題,向當地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;
(五)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提供委託個案服務;
(六)研究涉及海峽兩岸經貿、文化、金融、企業交流過程中相關的法律、法規、政策等方面存在的問題,協助兩岸企業處理經貿、投資和勞務合同等方面的糾紛,維護兩岸企業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;
(七)組織兩岸企業開展大型會展、招商引資、技術合作、提供投資諮詢等有償服務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[單位會員、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] 組成。
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本會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會的意願;
(三)在本會業務[行業、學科]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;
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經理事會討論通過;
(三)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。
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本會的活動;
(三)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入會自願、退會自由。
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執行本會的決議;
(二)宣傳本會工作,維護本會合法權益;
(三)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(四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並交回會員證,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以下嚴重違規行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(一)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;
(二)觸犯相關法律,受刑事處罰的;
(三)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,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的職責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三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四)決定終止事宜;
(五)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;
(六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須有2/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每屆三年(最長不超過5年)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的執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負責本會日常工作,對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負責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行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長[會長]、常務副理事長[常務副會長] 、執行理事長[執行會長]、副理事長[副會長]、秘書長;
(三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;
(四)向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